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贾某某等人诈骗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平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巷**号(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1月22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6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北京市平谷区,现住北京市平谷区**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4日至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2月间,被告人付某某伙同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谎称能为李某某办理银行无息贷款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18200元。

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传唤到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20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银行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6.辨认笔录;7.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刘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魁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平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6.换押证4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