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2102号

被告人付某某,绰号猴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乡**村**组。诈骗罪,于2013年4月3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万元;盗窃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至6月5日,被告人付某某携带螺丝刀、手套等作案工具,于半夜多次在临海市**镇以撬门、撬窗、溜门、顶楼翻墙等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28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临海市**镇**路**号,窃得被害人冯某甲放在二楼房间裤袋内现金人民币60元。

2、2020年5月29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临海市**镇**路**号冯某乙家中,未窃得财物。之后被告人通过顶楼翻至**路**号,窃得被害人冯某丙放在二楼房间裤袋内现金人民币345元。

3、2020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临海市**镇**路**号冯某己家,未窃得财物。之后被告人通过顶楼翻墙到隔壁被害人李某某和被害人冯金某某两户人家中,均未窃得财物。

4、2020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临海市**镇**路**号冯某丁家中,在三楼朝北房间的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余元。之后被告人付某某进入**路**号翁某某家中,窃得现金100余元。

5、2020年6月3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翻窗进入临海市**镇**路**号开“言某某烟酒店”的周某某家,在三楼南侧房间黑色皮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及苹果6手机一部。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6、2020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临海市**镇**路**号高某某家,未窃得财物。后被告人通过顶楼依次翻墙至**路**号徐某甲家、**号张某某家、**号尹某某家、**号陈某某家,其中在**号张某某家窃得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其余人家均未窃得财物。

7、2020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付某某窜至临海市**镇**路**号冯某戊家,窃得现金人民币50元。之后被告人付某某窜至**路**号徐某乙家、**路**号林某丙家、**路**号冯某辛家,均未窃得财物。

2020年6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临海市**镇**路桔地西边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只、鞋子一双、螺丝刀二把、现金92元等;

2.书证: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话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转账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罗某某、王某某、冯某戊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害人冯某己、李某某、冯某某、翁某某、冯某庚、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周某某、徐某甲、张某某、陈某某、高某某、尹某某、冯某戊、冯某辛、林某丙、徐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部分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巧玲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付某某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