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51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1195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6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8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付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佳慧超市,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其超市内收银台抽屉里的现金7400元人民币盗走。案发后,被盗现金已追回1488元发还被害人。
2020年3月20日上午10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将被告人付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视频监控截图、释放证明等书证;
2.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4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付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2329****;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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