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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号。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88日被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710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4月2日1时许,在惠阳区**镇**村**工业园旁一出租屋一楼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毅牌男装两轮摩托车(因参数不详,无法估计)盗走,后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卖给一男子(姓名不详,无法查找)。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5时许,在惠阳区**镇**百货旁一出租屋一楼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华威龙牌HL125-60男装二轮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66.75元)盗走,其后以人民币260元价格卖给“小某某”(具体姓名不详,无法查找)。

    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发现被盗后相继报案,被告人付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下午15时许在惠阳区**镇**村一修车行被抓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在其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260元。归案后,被告人付某某对其涉嫌的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丽香

2020年73

附:1、被告人现羁押在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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