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付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镇**号。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1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8年1月10日被沛县人民院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付某某曾因盗窃,于2015年9月8日被沛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于2016年3月11日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付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付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周某某、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付某某先后七次前往位于沛县阳光小区的**超市,趁店内人员不备,盗窃南京雨花石牌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368元)、苏烟2条(价值人民币848元)、金陵十二钗牌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488元),合计价值人民币2704元,于2019年11月2日在该超市盗窃香烟时被现场抓获。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付某某的近亲属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甲、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沛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搜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茹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付某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