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付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南部县,住四川省南部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没有口罩、体温枪商品现货,也没有稳定的供货商,通过微信群发布出售口罩、体温枪的广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付某谎称有体温枪现货,以定金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朱某某3.7万元;次日付某利用网络手段伪造快递单号,以尾款的名义骗取朱某某77万元。付某将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于案发前退赔朱某某0.4万元。(朱某某转账地点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
2.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付某谎称有口罩出售,以货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孙某某4.5万元。
综上,被告人付某两次骗取他人共计84.8万元。2020年3月1日,付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付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 健
检察官助理:韩铁柱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付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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