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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仓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仓某某,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住盐城市亭湖区******嘉园****被告人仓某某曾因赌博,于2008年8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收缴赌资人民币一百零七元。被告人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贷款需要请客送礼、解冻银行卡和出售古董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钱某某的信任,合计骗得被害人钱某某人民币320499.63元。

案发后,被告人仓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仓某某银行卡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仓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祥坤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仓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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