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仓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一刑诉〔2020〕784号 

被告人仓某某,男,197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宿迁市洋河新区****居委会****号。被告人仓某某曾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9月3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仓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6月份,被告人仓某某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居委会的家中,使用安装了特定程序的麻将桌,通过遥控器操控麻将桌发牌好坏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合计人民币82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仓某某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居委会的家中,通过操控麻将桌,骗取一起打麻将的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共计人民币3500元。

2.2020年6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仓某某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居委会的家中,通过操控麻将桌,骗取一起打麻将的蒋某某、丁某某、盛某某共计人民币1600元;

3.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仓某某在宿迁市洋河新区**镇**居委会的家中,通过操控麻将桌,骗取一起打麻将的丁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共计人民币3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仓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调取的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丁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宿迁市公安局洋河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仓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培亮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仓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家中,联系电话1526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