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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介某某危险驾驶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59********,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路**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06日20时08分,被告人介某某驾驶粤F92****号二轮男装摩托车沿韶关市浈某某**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浈某某浈江北路**路**号门前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FLT**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被告人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对介某某静脉血样进行抽取并送从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进行检验。

经检测,从被告人介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0.43mg/100ml,其行为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介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同步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生

检察官助理:毛嘉贤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韶关市浈某某**路**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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