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仉某甲,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95********,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现住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镇***村**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27日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渭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仉某甲到同村村民仉某乙家婚宴上帮忙,仉某甲酒后被堂妹仉某丙扶到家中,仉某丙留宿在仉某甲家中,并且双方发生了性关系。10月2日1时许,仉某丁在仉某甲家中找到侄女仉某丙,先在仉某丙脸部打了几巴掌,又将仉某甲脸部打了几巴掌。仉某甲在仉某丁脸上打了几拳并将仉某丁打翻在地,后仉某甲骑在仉某丁身上在其脸上打了几拳头,致仉某丁受伤,后仉某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医院住院治疗。2020年7月8日经甘肃省渭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渭)公(法医)鉴(临床)字〔2020〕05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仉某丁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住院病案等;
2.证人证言:仉某丙、仉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仉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渭)公(法医)鉴(临床)字〔2020〕052号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仉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渭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小丽
书记员:姚建军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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