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452号
被告人仇长占,曾用名仇长立,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出生地河南省濮阳市,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乡**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长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晚,被告人仇长占破窗进入在本市丰台区**园**号楼**单元**室,盗走被害人周某某、范某某人民币现金约1800元及玛瑙材质手镯一个等物品。经鉴定,玛瑙材质手镯价值人民币150元。
被告人仇长占于2020年8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方庄派出所查获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起获玛瑙材质手镯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手镯包装盒照片、辨认盗窃地点照片、信息核查情况、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等;2.搜查、扣押、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范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仇长占的供述;7.其他证明材料:被告人户籍信息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长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长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长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长占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中坚
检察官助理 陈慧权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 被告人仇长占现羁押于丰台看守所
2. 预审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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