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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66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66********,汉族,高中文化,系苏州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街道******号。被告人仇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1 年6月10日被浙江省宁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 日。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仇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2月28日、5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3月28日、6月13日公安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4 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仇某某伙同他人利用其注册成立的苏州工业园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批准以销售“活期宝、定期宝”系列理财产品的名义,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以该理财产品年化收益率10.5%-18%的利息为诱惑,并向集资参与人出具收款确认书、担保函等,承诺返本付息,通过发传单等手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徐某某、曹某某等22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224.45万元(包含重复投资780.4万元),其中2077.13万元未予以返还。

被告人仇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个人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银行交易记录等;

2.证人何某某、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金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洪伟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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