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176号
被告人仇永福,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南昌市东湖区***路***号***栋***单元***楼***室。2010年7月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隔离戒毒的行政处罚;2012年3月因注射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处以社区戒毒三年的行政处罚;2013年4月因盗窃、注射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红谷滩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2月因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唤拒不到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列为网上逃犯并于11月14日被抓获,因犯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11月14日再次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永福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许,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桃花派出所民警根据线索,在青云谱区城南还建房小区49栋5单元楼下现场抓获被告人仇永福,当场在其驾驶的无牌四轮电动车里查获疑似麻古的红色圆柱形片剂状物及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状物若干,经称重共计21.92克,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仇永福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文书;
4.勘验、检查、称重等笔录;
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永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永福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共计21.9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仇永福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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