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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非法采矿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仇某,男,1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仇某曾因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判处3 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2020年2月11日两次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10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至7月间,被告人仇某明知王某某、赵某某、姚某某(均已判决)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他人承包地,盗采砂石出售,仍在盗采现场负责指挥车辆、望风。

2019年9月2日,被告人仇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崔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仇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三一二地质队出具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明知他人非法盗采砂石,仍在盗采现场负责指挥车辆、望风,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有期徒刑上刑罚之罪,故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璐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仇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19******;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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