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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仇某甲,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住南丹县**镇**路**号。2004年12月9日被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3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月份,受害人周某某的女儿刘某某因贩毒被南丹县公安局查获羁押在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仇某甲对周某某谎称自己认识相关领导可以帮周某某的女儿刘某某办理取保候审,仇某甲多次以需要钱疏通关系为由向周某某要钱,从2019年2月份至11月,被告人仇某甲以帮办理刘某某保外需要经费为由共骗得周某某人民币70000元用于自己花销和赌博。

二、被告人仇某甲谎称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糖厂坡”一带开办“婴儿游泳馆”,叫受害人余某某入股投资,2018年10月18日骗得余某某投资款30000元,2018年11月12日仇某甲以婴儿游泳馆需要进货为由叫余某某又追加投资10000元,期间余某某要求到婴儿游泳馆场所看进度,仇某甲都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带余某某到婴儿游泳馆,仇某甲承诺余某某投资40000元,给余某某50000元钱的股份,仇某甲将收得余某某的钱用于生活开销和赌博用光。

三、被告人仇某甲谎称自己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糖厂坡”一带开办“婴儿游泳”馆骗取他人入股投资, 2018年10月到12月共骗得刘某某投资款30000元用于个人花销和赌博,刘某某多次向仇某甲要求到游泳馆的场所查看,仇某甲都以不方便推脱。

四、2018年5月至6月,被告人仇某甲谎说自己在河池市金城江区“糖厂坡”一带建“婴儿游泳馆”,叫兰某某投资10000元入股,并承诺给兰某某20000元钱的股份,仇某甲收得兰某某的钱后赌博挥霍用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生权

检察官助理:覃晓岚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河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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