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某市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仇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某市**乡**村**组**号,现住邵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邵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某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邵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甲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被告人仇某甲因没有钱用,就通过微信向其姐姐被害人仇某丙借钱,仇某丙因此前已经借了八万余元给被告人仇某甲,不愿再借。被告人仇某甲因姐姐仇某丙不愿借钱给自己,在微信上以伤害仇某丙女儿姚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的生命安全要挟仇某丙,仇某丙一直未理睬。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仇某甲回到双凤乡自己家中,拍了要伤害姚某某的视频,仇某丙还是未理睬;被告人仇某甲就在家中拿了一把红色剪刀,将姚某某挟持到自己屋后的山上,在山上拍姚某某的视频发给仇某丙,威胁仇某丙马上转2万元钱,仇某丙被迫转了5000元给被告人仇某甲,被告人仇某甲在收到仇某丙5000元微信转账后被邵某市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照片、现场检测报告、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仇某乙、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仇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提取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被告人仇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某某
检察官助理:李某某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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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仇某甲现被羁押在邵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03页,光碟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王某甲、仇某乙、王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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