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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甲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仇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仇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同日交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仇某甲在东海县**镇**街家中卧室发现其妻子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仇某甲入厨房拿菜刀返回对张某某进行挥砍,致使张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仇某甲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赔偿张某某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其附件协议书、谅解书、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仇某乙、杨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临床)字[2019]78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6.拍摄处警过程的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军

2020年6月8日

附:1.被告人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81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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