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9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住昌图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仇某某多次到被害人于某某开的店内(昌图县******)与于某某闲聊,在闲聊过程中被告人仇某某谎称自己是北京二炮军人,后被告人仇某某以在**软件上挣钱和刷**公积金流水的名义骗取被害人于某某人民币十八万一千元。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在昌图县**巷*****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卡信息;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吕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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