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546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41969********,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5日、2020年6月5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11日、2020年5月24日、2020年8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至10月29日间,被告人仇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多地先后三次向孙某某(已被判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20时许,孙某某向被告人仇某某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其微信转账400元(币值为人民币,下同)毒资,仇某某从其上线处拿到毒品后来到与孙思约定的长沙市芙蓉区**广场附近处,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给了孙某某。
2、2019年10月29日12时许,孙某某向被告人仇某某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其微信转账350元毒资,仇某某从上线处拿到毒品后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村**号**单元**房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给了孙某某,并先后与孙某某、王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刘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同场吸食了带来的毒品。
3、2019年10月29日14时许,孙某某向被告人仇某某约购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向其交付现金400元,同时微信转账50元,仇某某从其上线处拿到毒品后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街的交汇处将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交付给孙某某。
2019年11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街道**附近被民警抓获。经鉴定,仇某某的新鲜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显示为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仇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物证、书证;2.尿样毒品成分检测报告;3.辨认笔录;4.证人孙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善民
检察官助理:刘高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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