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3********,汉族,高中文化,房产中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镇**居民区**号。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仇某某向家住常州市武某某**镇的被害人邱某某谎称有门路可以帮助其孩子进入**中学读书,先后以请老师吃饭、走关系送礼或交押金、调档案等理由,分14次向邱某某骗取现金、转账或超市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33100元,赃款均被其用于归还个人债务或购买彩票等。
另查明,案发前,被告人仇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向被害人邱某某转账人民币2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向被害人邱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账户对账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依法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雯琪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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