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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检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汉族,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1031960********,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镇,现住址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无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长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长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长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仇某某在担任长白县**小区项目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白山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白风貌工程项目负责人孟某某将3笔购买混泥土的货款,共计人民币74640元转至其个人农行账户内,后将此74640元占为己有,挪作他用,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凭证中国工商银行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吉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长白县**小区各施工项目结算单、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

2.电子数据勘查检查笔录;

3.证人孟某某、张某甲、田某某、平某某、白某某、李某甲、高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让孟某某将三笔混凝土工程款转至其个人账户内,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巍巍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长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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