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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盗窃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一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室。被告人仇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8月29日,被告人仇某某先后到滨海县**经济区、**镇、**镇境内,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先后盗窃作案3起,窃得现金4200余元和香烟、白酒、彩票本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52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8日1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到滨海县**经济区**村**组**超市,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殷某某现金3000余元、硬壳中华香烟13包、刮刮乐彩票本4本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85元。 

2、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仇某某到滨海县**镇**村王某某经营的“**”超市,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王某某香烟340包。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090元。 

3、2019年8月29日凌晨,被告人仇某某到滨海县**镇**商业街**大酒店,采用撬锁入室的手段,窃得被害人臧某某现金1200元、硬壳中华香烟9包、白酒7瓶。经滨海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殷某某、臧某某

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价格鉴定意见;

5.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辨认笔录;

6.滨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建文

2020227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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