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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300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寿县**镇**村**队。2006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4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6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在本区**镇**路**弄**号**室,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某放置于厨房的华为M6平板电脑一台。经鉴定,该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305元。

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上述平板电脑并发还被害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2日16时许,其在本区**号**室B房间内看手机,其将自己的华为M6平板电脑放在公共区域厨房充电,16时30分许其发现平板电脑和公共区域的一台微波炉不见了。在这半小时时间里,其听见合租的人进来过,后来又离开了。

证人吉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4月2日20时许,其下班回到位于**号**室C室的住处,B室室友说他的平板电脑白天放在客厅充电时被偷了,当天租住在A室的仇某某刚好搬家离开。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监控及截图证实,被告人仇某某从本区**镇**路**弄**号**楼搬运物品至其红色轿车上,后驶离该小区。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4月6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仇某某处扣押华为M6平板电脑一台、微波炉一台,现已发还被害人。

涉案平板电脑购置发票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华为M6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305元。

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仇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仇某某的前科情况。

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地点照片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检察官助理:朱东辉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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