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401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2821988********,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镇**道**村**号,住深圳市福田区**村**坊**栋**室,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8月2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0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改变管辖至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5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仇某某携带一把菜刀从深圳市福田区**村的出租屋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大厦楼下(**村停车场出口处),后被告人仇某某无故持菜刀将路过的被害人陈某某砍伤,伤情鉴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释放证明书,被害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仇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与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搜查记录: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时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7. 视听资料:审讯同步录音录像及现场监控录像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国辉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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