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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莱西市人,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在莱西市**街道**村晓辉微利超市门口处,因琐事与赵某发生争执,后持铁锤将赵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本案事实与情节,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使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卫忠

检察官助理:王保芹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前于格庄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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