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仇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村**号,住山东省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302户。2017年8月2日,因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被莱西市公安局青岛路派出所罚款二百元;2018年6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6月30日,因殴打他人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9年7月11日,因危险驾驶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5月12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0时30分许,在莱西市**广场**停车场处,何某某与张某某因张某某与王某某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后被告人仇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万某某(另案处理)对张某某拳打脚踢,仇某某持右拳将张某某鼻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颈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仇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侦查机关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奉良

检察官助理:许帅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