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含检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5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出生地江苏省南通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区**村**号,住址同上。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抓获并被临时羁押,2018年12月6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含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含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4日告知被告人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2月24日至2019年3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始,被告人仇某某在含山县**镇**厂开办以代加工汽车座椅骨架为主的非登记工厂,并先后雇佣李某甲、李某乙、靳某甲、朱某某、王某某、靳某乙、杨某某七人提供劳动。2017年3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仇某某以各种理由拖欠该七人工资共计人民币264108元,李某甲、李某乙等七人多次向仇某某讨要工资无果。被告人仇某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李某甲、李某乙等七人出具欠条后,不久便失联并逃匿至南通老家。后李某甲、李某乙等七人向含山县人力资源保障局报案。含山县人力资源保障局于2018年11月13日到**镇**厂,通过公告送达的形式,依法向仇某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并拍照记录,要求仇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前将拖欠的工资支付到位。截止目前,被告人仇某某一直未支付其拖欠的工资。
被告人仇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等。
2.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靳某甲、朱某某等人陈述。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 祥
2019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2.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宗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