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号。2020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处以罚款人民2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6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仇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已报废的粤ES****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佛山市高某某**线**路段时,撞上前方的粤EY****号牌小汽车。经鉴定,仇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8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仇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仇某某已赔偿小汽车车主,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波
2020年12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仇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某某**乡**村**号,联系电话13679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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