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仇某某于2020年5月25日21时47分许,饮酒后驾驶吉A****5号白色一汽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南关区幸福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三环路交会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4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书证: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仪酒精浓度检测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及照片;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尧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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