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容城检刑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8年****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河北省容城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在押。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仇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照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容城县容仁路金孔雀酒店南门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摩托车损坏,仇某某和张某某受伤。2020年8月28日,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仇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152.7mg/100ml。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容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国柱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容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4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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