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088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仇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仇某某驾驶苏HT****号小型轿车沿响水县境内207县道(黄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公里加950米处路段时,撞到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唐某甲,致被害人唐某甲受伤后倒在路边,车辆受损,被告人仇某某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唐某甲于次日被群众发现时已死亡。经响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仇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唐某甲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唐某甲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人民币15万元,且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仇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响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响水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娜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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