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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仇某某交通肇事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犯罪嫌疑人仇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住滑县**********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06时26分许,在*****省道滑县***乡**村路段(施工路段),仇某某驾驶豫E2****号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自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李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李某某于当日死亡。经滑县交警大队认定:仇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尸检照片;2、被告人仇某某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驾驶车辆保险单、无前科证明、非中共党员证明、到案经过;3、被害人李某某身份信息、家庭关系证明;4、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尸检鉴定书、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北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仇某某积极报警,帮助救人,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投案自首;被告人仇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被告人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褚玉振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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