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住**镇**村委会**队**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6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1月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3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住**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4日4时许,被告人仇某某进入本市**镇**路**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宿舍301房,将被害人陆某甲的OPPO牌手机1部(价值2470.4元)、将被害人胡某某的华为牌手机1部(价值1480元)盗走,后销赃。2020年3月24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区**街**巷**号**房将仇某某抓获。破案后,上述被盗手机2部均未起回。
二、2020年10月3日5时许,被告人符某某途经本市**镇社区**百货对面住宿门口时,见被害人陆某乙在门口熟睡之机,遂意图将陆某乙放在身旁的iphone6S手机1部(价值360元,内有陆某乙身份证1张)扒走。后符某某叫来被告人仇某某到现场,期间,由符某某看风,由仇某某将陆某甲的上述手机扒走。得手后,仇某某将盗得的手机交给符某某,符某某微信转账给仇某某25元好处费,后二人逃离现场。2020年10月3日,公安机关在**镇**路**号便利店门口将仇某某抓获,在**镇**社区**路一出租屋内将符某某抓获,当场起回上述被盗手机和身份证。破案后,上述身份证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800元;2.书证:到案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陆某甲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仇某某、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仇某某、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邬婷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符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五册(光盘四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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