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仇某某、林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19〕750号

被告人仇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7********,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大兴区**镇**单元**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3198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北京市崇文区**村**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11日被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6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仇某某、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月,被告人仇某某分两次共计花费人民币4000元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北京手机号码”60万条,后将此60万条电话号码交予被告人林某某。被告人林某某在单县成立****工作室,组织人员拨打邀约电话,为*******有限公司邀约客户。仇某某、林某某利用非法获取、买卖的公民信息,获利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陈某某、司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仇某某、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数据:由单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某、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天民

王国伟

2019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仇某某、林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