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9198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新龙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新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新龙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仁某某约4年前在青海省玉树市购买了1支枪、2发子弹后带回新龙县一直藏匿于大盖镇阿吉村的家中。2020年7月下旬(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仁某某因与白某某有矛盾,耍坝子过程中持枪吓唬白某某,经人劝开后被告人仁某某携带枪支逃往**镇**村村民尔某某家中,公安机关于7月30日在尔某某家中查获涉案枪支。经鉴定,被告人非法持有的枪支为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7.62MM“51式”手枪弹的非军用、非制式手枪,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仁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在**镇**村尔某某家中被新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新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丹
2020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仁某某现羁押于新龙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含光碟4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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