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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仁某某等人非法制造、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19〕50号

被告人仁**,男, 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身份证号:53222619*********,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5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男, 19**年**月**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身份证号:53222619********,家住罗平县**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5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皇甫**,男, 19**年**月**日生,汉族,文盲,云南省罗平县人,身份证号:53222619*********,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不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晏**,男,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预备),云南省罗平县人,身份证号:53032419*********,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寨**号。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8年12月22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10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别名: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19*********,彝族,文盲,云南省罗平县人,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5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别名:胡**,男, 1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罗平县人,身份证号:53222619********,家住罗平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月4日不批准逮捕。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张**、皇甫**、胡**、晏**、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2月13日、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27日,罗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从被告人仁**家查获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2支和自己制造的射钉枪1支。经查,被告人仁**共制造了5支枪支,后出售给他人4支。

2.被告人仁**于2017年以16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张**1支射钉枪,罗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11月28日从被告人张**处查获该枪。

3.被告人仁**于2013年左右以136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皇甫**1支火药枪,罗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11月29日从被告人皇甫**处查获该枪。

4.被告人仁**于2008年左右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晏**1支火药枪,罗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12月1日从被告人晏**处查获该枪。同时还查获了被告人晏**于2012年在罗平县****城一五金店以300元购买的射钉枪1支。

5.罗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11月30日从被告人张**处查获其非法持有的射钉枪1支。经查,该枪系被告人仁**制造。

6.罗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于2018年11月29日从被告人胡**处查获其于十七、八年前以45元向他人购买的火药枪1支。

经鉴定,上述枪支均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和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仁**、张**、皇甫**、胡**、晏**、张**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枪支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非法制造枪支5支、买卖枪支4支,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晏**非法持有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皇甫**、胡**、张**分别非法持有枪支1支,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仁**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之立功情节和数罪并罚情节;被告人张**、皇甫**、晏**、张**、胡**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孔冬梅

   201936

附:

    1. 被告人仁**、晏***、张**、张**现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被告人皇甫**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被告人胡**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文书卷壹册,证据卷壹册,补充材料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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