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某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马检一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311999********,藏族,小学肄业,农民,四川省阿坝县人,住阿坝县**乡**村**组。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马某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因病被马某某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某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仁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向某某(在逃)先后两次驾驶五菱红光面包车到马某某市**镇**村万东山盗牛,共盗得5头牛并将其出售,所获赃款三人平分。经马某某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5头牛价值人民币2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阿某某、依某某等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某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伍优燕
检察官助理:杨旭波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阿坝县**乡**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简易书》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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