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二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7********,汉族,不识字,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镇**行政村**村**队。被告人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原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巢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11日被无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无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无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仁某某多次携带撬棍从巢湖市**镇骑摩托车至无某某**镇等地,采用撬棍撬门及功德箱的手段,盗窃祠堂功德箱内钱财,盗窃数额累计1500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仁某某骑车至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撬棍撬门及功德箱的手段,将该村**宗祠功德箱内的200余元现金盗走;
2.2019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仁某某骑车至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撬棍撬门及功德箱的手段,将该村**宗祠功德箱内的200余元现金盗走;
3.2019年4月19日晚上,被告人仁某某骑车至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撬棍撬门及功德箱的手段,将该村**宗祠功德箱内的400余元现金盗走;
4.2019年4月25日,被告人仁某某骑车至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撬棍撬门及功德箱的手段,将该村**宗祠功德箱内的18.5元现金盗走;
5.2019年4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仁某某骑车至无某某**镇**行政村**自然村,采用撬棍撬门及功德箱的手段,将该村**宗祠功德箱内的690元现金盗走。
2019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仁某某在无某某**镇**网吧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上网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叶某某、陈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无某某公安局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镇**宗祠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海波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仁某某现羁押于无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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