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仁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3211993********,藏族,初中文化 ,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黄南州同仁县,住同仁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同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7日被同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同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8日15时许,被告人仁某某某驾驶青DA****号小型轿车,载乘多某某,从泽库县返回同仁县途中,行驶至阿赛公路120KM+70M处时,因下雨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滑的单方交通事故,致使多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黄南州同仁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仁某某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多某某无责任。经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多某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闭合性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2019年6月8日18时20分,同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从黄南州医院将被告人仁某某某带至同仁县交警大队。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仁某某某向被害人家属赔偿175000元,双方已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尕某某让的证言;3、鉴定意见: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等;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仁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仁某某周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仁某某某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卡 毛 先
检察官助理:卡着才让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仁某某某取保候审于同仁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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