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626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网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仁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1mg/100ml)驾驶粤SD5****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高埗镇高埗大道,后行驶至高埗镇高埗大道中国电信大楼门口路段时被群众举报。15时30分许,公安机关执勤民警赶到现场将仁某某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涉案车辆等物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监控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被告人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锋
检察官助理:蒙开熙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仁某某现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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