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6********,藏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组。2018年因盗窃被在重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泽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2********,藏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乡**村。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仁某某、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仁某某、泽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仁某某、泽某某、吉某某(男,17岁,另案处理)在本市青羊区**街**号,趁无人之机, 由被告人泽某某、吉某某进行望风,被告人仁某某用路边捡来的铁棍将被害人韩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白色哈弗汽车的后车窗玻璃撬开并砸碎玻璃,盗走该车后座的一台银色惠普笔记本电脑(鉴定价2500元) 后逃离现场,并以600元价格销赃,赃款耗用。
2019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将三被告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仁某某、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仁某某、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仁某某、泽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溦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仁某某、泽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提讯证贰张,换押证贰张,函壹份,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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