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亮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4********,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亮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李青花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被告人亮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将位于科某中旗***镇***嘎查自家南侧院里的17亩杨树林采伐后,2017年秋季倔根。2018年5月份开垦种植农作物水稻, 2019年种植农作物水稻。经科某中旗林草局鉴定亮某占地面积为17.2亩,根据2016年林保图,林地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树种为杨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指认照片、受理报警登记表、户籍信息;
2、证人齐某某、韩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科尔沁右翼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亮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亮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17.2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武
2020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亮某现已取保候审,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嘎查**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