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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亮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某甲,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住固安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固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固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7日19时09分许,梁某甲驾驶冀R7****小型轿车沿京开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51公里600米)固安县**小区对面处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中心绿化带的周某甲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甲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梁某甲弃车逃逸。经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梁某甲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周某甲负次要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梁某甲诊断证明书、病历、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梁海艳通话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019年8月27日急救电话120在16:05至19:20通话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梁某乙、李某某、周某乙、廖某某、于某某、曹某某证言。

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车辆受损,周某甲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案发后不在现场等待,不及时报警,弃车逃逸,其所为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案发后离开事故现场系因其自身受伤急于治疗所致,且其已拨打了其在120急救中心工作的亲属电话,要求抢救伤员,并非典型意义的肇事逃逸,因此应比照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罪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跃会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梁某甲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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