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亨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德国大使馆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男,25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出售绿色叶状物品(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两包(净重分别为1.73克和1.73克)。
被告人亨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亨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张 力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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