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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亨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亨某某,英文名:H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公民,护照号码A0372****,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亨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22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德国大使馆附近,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向秦某某(男,25岁,内蒙古自治区人)出售绿色叶状物品(经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两包(净重分别为1.73克和1.73克)。

被告人亨某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亨某某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牟取私利,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2020年1月17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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