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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亢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亢某甲,曾用名亢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现住曾都区**号**栋**单元**楼**室。因犯非法采矿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亢某甲找到枣阳市**村**组村民邱某某,转租了邱某某位于随县吴山镇三合村二组与枣阳市交界处的农田。后亢某甲在农田里平整场地,用矿渣将农田填平,进行钾长石加工。2017年5月,贾某某、孔某某开始租用亢某甲的钾长石加工场地进行钾长石加工。2018年3月19日,亢某甲与贾某某、孔某某签订转让合同,亢某甲以人民币48.5万元的价格将位于小东湾河沟东的钾长石洗矿厂所有设施、设备、房屋及场地等转让给贾某某、孔某某。后因土地租赁到期,邱某某又以土地租金入股。2018年4月,贾某某、孔某某成立枣阳市**矿业有限公司,并于2018年11月开始在亢某甲建设的原有场地上生产。2018年12月29日,随县国土资源局向贾某某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贾某某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2019年3月13日,随县国土资源局向枣阳市**矿业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枣阳市**矿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占地行为。后贾某某等人将设备拆除并进行了复垦。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认定,该块11.598亩基本农田的种植功能已丧失,枣阳市**矿业有限公司平整场地的行为已导致农田重度破坏(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亢某甲到随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随县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到案经过、随县人民法院[2013]鄂随县刑初字第00189号刑事判决书、转让合同及收据复印件、枣阳市**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随县国土资源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所占农地复垦现状图片等书证;2.证人邱某某、沈某某、贾某某的证言;3.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耕地破坏程度的鉴定意见;4.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现场勘测笔录;5.被告人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基本农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伊贵斌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亢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曾都区**号**栋**单元**楼**室,联系电话188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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