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亢某甲、亢某乙开设赌场案)_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卢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2********,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灵宝市******号。因犯寻衅滋事罪,2013年5月13日,被湖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 2019年9月18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023日经卢某某检察院批准, 2019年10月24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亢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821995********,汉族,大专毕业,农民,住灵宝市大王镇南营村6组457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 2019年9月26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10月23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甲、亢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亢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建立微信群,组织群内成员从事赌博活动。期间,被告人亢某甲为“****”赌博平台担任代理,以重庆时时彩为基数, 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收取群内成员下注赌资,接受群内成员下注赌博。被告人亢某乙(被告人亢某甲之妻)明知亢某甲从事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流转资金等帮助。参赌人员唐某某、王某甲、任浩、王某乙分别通过微信向亢某甲转入107780元、348550元、282259元、145880元用于下注赌博,共计884469元。被告人亢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4万余元。卢某某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1日将亢某甲退缴的778211元上缴卢某某财政非税收入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亢某甲、亢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甲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招揽业务,接受他人投注,被告人亢某乙明知被告人亢某甲为赌博网站充当代理,招揽业务,接受他人投注,仍为被告人亢某甲提供流转资金等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亢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亢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雁飞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亢某甲现被羁押在卢某某看守所。被告人亢某乙现被取保候审在灵宝市*镇*村*组*号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