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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亢某某等三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1970年7月4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2月7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3年3月11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盘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10被盘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8年10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分别于2018年11月8日、2019年1月9日、2019年4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8年11月23日、2019年2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末,被告人亢某某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商议由亢某某负责采购原厂带奖的雪花淡爽啤酒和雪花干啤啤酒,李某甲、李某乙负责订购假冒的雪花淡爽啤酒的瓶盖、假冒的雪花干啤的瓶盖和压盖机等设备,用假冒的啤酒瓶盖替换有奖的啤酒瓶盖,装箱后以冒充原厂雪花啤酒对外销售。经审计,2018年1月至2018年7月期间,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销售换盖啤酒金额925376元、销售换盖啤酒数量26638箱;经审计,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订制假冒啤酒瓶盖的金额90100元、订制假冒瓶盖数量140万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供述;证人肖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进行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维军

检察员:孙  旺

2019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亢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羁押于盘锦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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