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157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海城市东四街道红旗**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亢某某于2021年1月3日16时许,醉酒后驾驶辽C****1别克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海城市牛庄镇交通岗时,与前面同向行驶的辽H****3小型轿车发生追尾事故,后亢某某被海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亢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89㎎/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执法办案信息表、现场取血照片、驾驶证及车辆查询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亢某某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辉
检察官助理:赵吉新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亢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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