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亢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亢某某于2021年1月1日2时许,饮酒后驾驶棕色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辽A5****),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麦当劳门前处时,与被害人王某某(男)停放在路边的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京N0****)发生交通事故,后王某某将亢某某车辆拦停并报警。经检验,被告人亢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0mg/100ml。
被告人亢某某于案发现场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车辆照片,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录像;7.其它证明材料: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查获亢某某酒驾车经过、犯罪嫌疑人亢某某酒醒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询问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法律手续。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亢某某造成交通事故,酌情考虑。建议判处被告人亢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秋仙
检察官助理:杜春阳
2021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亢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七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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