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亢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亢某某,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5281997********,四川省兴文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4日以被告人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亢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审查查明:被告人亢某某于2020年3月5日,驾驶搭乘有罗某的川Q*****号二轮摩托车,从兴文县古宋镇双凤村往兴文县古宋镇方向行驶,9时5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路段处时,与行人陈某某、刘某某相碰撞,造成陈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刘某某于2020年3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兴文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进行道路事故认定,被告人亢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 、陈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有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亢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学勇

   2020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亢某某现在家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